近日,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代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,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认定:李某某参与聚众斗殴,律师提出其不知同伙持刀伤人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的意见予以采纳,所以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。
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于“聚众斗殴一人持械是否本方人员全案均属于持械” 长期存在争议,该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。
一、案情简介:大学新生为女友争风吃醋,聚众斗殴持刀捅人致重伤。
李某某,男,20岁,新疆籍来津大学新生。
2013年9月10日,某高校河北籍大一新生任某某与外校学生刘某某,因同追求一女同学发生矛盾。后,任某某纠集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同学8人、刘某某纠集本方同学7人,双方约定地点准备“碰碰”解决问题。当日下午18时许,刘某某一方手持棒球棍等器械在约定等候,任某某一方随后到现场,其中任某某方的张某某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到现场其他人不知情。之后,斗殴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刘某某捅伤(后经鉴定为重伤)。
二、庭审焦点:李某某在事前不知同伙持刀、事中未看见同伙持刀伤人,是否属于持械斗殴?
庭审辩论阶段,控方指控:张某某斗殴中持刀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,任某某、李某某等应以(持械)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。但是,辩护人认为,根据卷宗笔录和庭审调查,李某某等在事前不知同伙持刀、事中未看见同伙持刀伤人,不应认定为持械斗殴,属于一般聚众斗殴。理由如下。
1、司法解释规定。
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、市检察院、市公安局、市司法局《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》(2011年9月27日)规定;“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斗殴前明知本方人员中有人持械而默认的,对参与预谋和明知者均按持械聚众斗殴处罚。没有持械预谋,行为人擅自携带或者在犯罪现场临时寻找器械参与斗殴,其他人不明知的,仅对持械人按持械聚众斗殴处罚。”
2、法理分析。
本案预谋阶段,张某某并未将持刀的细节告知其他被告人;斗殴阶段,其他被告人并未看到张某某持刀伤人,而是事后看都血迹和伤员才知道“有人受伤”,所以张某某持刀一节已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,不应对所有人员定持械量刑情节。
三、判决要旨:转化型抢劫犯罪在未劫取财物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,属于犯罪未遂。
一审法院认为,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其他被告人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,量刑幅度应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而非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。
最终,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,被告人李某某获轻判缓刑,当事人及家属对王律师工作满意!